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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原告孙某、徐某诉被告某投资公司、许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01基 本 案 情

某投资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成立,许某、孙某、徐某分别持有公司70%、15%、15%的股权。许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任公司监事。某投资公司持有某天然气公司100%的股权。

2018年12月19日,孙某、徐某向许某发函,要求查阅某投资公司、某天然气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账簿及记账凭证。

2018年12月22日,某投资公司、某天然气公司复函拒绝了孙某、徐某的要求。孙某、徐某遂以某投资公司、许某侵犯其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投资公司、许某提供变卖某天然气公司资产的全部账目和财务凭证及所得2300万元资金去向的材料供二人查阅、复制。

02审 理 情 况

孙某、徐某作为某投资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某投资公司的运营及财务状况。案件审理中,某投资公司辩称,孙某、徐某经营的某燃气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某天然气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二人要求查阅某投资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是为了向某燃气公司通报商业秘密,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故某投资公司有权拒绝提供。对此,法院认为,某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燃气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等同于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

在某投资公司未能就其所称“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其相关辩解难以得到支持。因此,孙某、徐某要求查阅某投资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孙某、徐某要求许某提供某投资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要求查阅某天然气公司相关财务账目等诉讼请求,鼓楼法院均予以驳回。

03典 型 意 义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所享有的基础性权利,亦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股东知情权赋予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同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亦存在一定边界和限制。本案审理中,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目的的证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定某投资公司未能尽到“不正当目的”的证明责任,故依法支持孙某、徐某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亦有效平衡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维护、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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