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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是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位于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万宏路交叉口金尚壹号大厦34楼,办公面积500余平米,目前所内现有合伙人律师、专职律师、律师助理等30余人。作为一家专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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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免责条件是怎样

一、损害赔偿的免责条件是怎样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我国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我国归责原则的规定

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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